浙江省信息处理与通信网络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借用条例

编辑:admin 时间:2009年05月01日 访问次数:2753

 

浙江省信息处理与通信网络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借用条例

 

为了确保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借用条例如下:

一、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有专人登记管理,在保证安全和完好的前提下实现共享。

二、各类仪器设备指派有一定业务水平、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,以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好。

三、大型、贵重、精密仪器设备的责任人负责保持仪器设备状态正常,负责 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。

四、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卸、违规操作。造成事故以至损坏者负赔偿责任,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。

五、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尽快修复。迅速改正错误者,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,修理费赔偿金额可酌情减免。

六、仪器设备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,不得擅自拿出实验室。不遵守制度的当事人酌情处理。

七、校内及外单位人员借用仪器设备,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,方可借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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